??滬府辦發(fā)〔2003〕56號
各區(qū)、縣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委、辦、局:
??《關于進一步加強會議管理減少全市性大會的意見》已經市政府同意,現予印發(fā)。
??二○○三年十二月三十日
??關于進一步加強會議管理減少全市性大會的意見
??為切實貫徹落實市委、市政府有關進一步精簡會議的要求,近年來,各部門和單位積極采取措施,取得了一定成效。但全市性大會過多等問題依然存在。為切實轉變作風,加強會議管理,減少全市性大會,現提出意見如下:
??一、凡《市政府工作規(guī)則》明確的例會,原則上應定期召開,無特殊情況不作臨時調整。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上午;市政府工作會議一般安排在每季度首月第二周的周一上午;每季度中間適時安排一次市政府工作專題會議;市政府全體會議每年一般安排在市人代會之前召開。
??二、為便于各區(qū)縣政府安排工作,市政府確定每周四為市政府領導下基層“調研日”,原則上不安排各類會議。除需部署緊急性工作外,周六、周日市政府原則上不安排全市性大會。市政府辦公廳將利用市公務網逐步實行各類大會的預告制度。
??三、凡需傳達和部署到基層的工作,一般應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,一次性開會傳達到基層,避免層層開會、層層傳達。其他全市性大會,也應盡可能利用市公務網召開電視電話會議。
??四、凡要求各區(qū)縣政府領導參加的大會,應按“分工對口”原則安排。除市長召開的大會外,其他分管領導召開的大會,一般不要求區(qū)縣政府主要領導參加。
??五、控制會議規(guī)格,避免領導陪會現象。凡需市政府領導出席的大會,除綜合性大會外,專題性大會一般按“誰分管、誰出席”的原則安排出席領導。
??六、各類非常設機構召開的會議,一律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。屬于部門本系統(tǒng)召開的會議,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。
??七、嚴格全市性大會的審批制度。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大會,須報經市長審批。各部門要求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,須提前15天向市政府正式行文請示,未經正式程序審批的,原則上不予受理。
??八、注重會議效果,樹立良好會風。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倡導開短會、講短話,努力提高會議效率。部署性大會,會議時間一般不超過2小時;交流性大會的發(fā)言材料,主辦部門要事先審核把關,要注重突出典型事例和經驗,每位交流發(fā)言一般不超過15分鐘;專題性協調會議,要注重解決實際問題,避免枝節(jié)問題糾纏不清。市政府部門向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匯報,屬于需要市政府審議決定的事項,事先應協商一致;屬于通報類的議題,應突出主題和重要內容。每個議題的匯報一般不超過15分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