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印發(fā)《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服務“一件事”平臺運行管理辦法(試行)》的通知
滬司發(fā)〔2024〕45號
全市各法院,各公安分局,各區(qū)司法局、財政局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、規(guī)劃資源局、農業(yè)農村委、文化旅游局、市場監(jiān)管局、知識產權局、總工會、婦聯(lián)、工商聯(lián)、消保委、大數據管理機構,各產業(yè)(局)工會,轄內各銀行保險機構,各有關單位:
??現(xiàn)將《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服務“一件事”平臺運行管理辦法(試行)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遵照執(zhí)行。
??特此通知。
??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
??上海市公安局
??上海市司法局
??上海市財政局
??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??上海市規(guī)劃和自然資源局
??上海市農業(yè)農村委員會
??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
??上海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
??上海市數據局
??上海市知識產權局
??國家金融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上海監(jiān)管局
??上海市總工會
??上海市婦女聯(lián)合會
??上海市工商業(yè)聯(lián)合會
??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
??2024年5月11日
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服務“一件事”平臺運行管理辦法(試行)
第一章 總則
??第一條(目的和依據)
??為加強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服務“一件事”(以下簡稱解紛“一件事”)平臺的管理工作,保障平臺安全穩(wěn)定運行,提高平臺服務質量,根據《上海市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條例》和《關于印發(fā)〈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服務“一件事”業(yè)務流程優(yōu)化再造工作方案〉的通知》制定本辦法。
??第二條(詞條解釋)
??(一)辦事單位,指負責指導管理解紛“一件事”相關解紛機構的市級職能部門、司法機關。
??(二)解紛機構,指入駐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,負責化解矛盾糾紛的行政機關、仲裁機構、調解組織。
第二章 工作職責
??第三條(市司法局職責)
??市司法局牽頭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建設,制定優(yōu)化升級方案,開展信息匯總、報送;召集辦事單位研究問題困難、處理重大事項,通報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運行情況;推動新增辦事單位,擴展解紛資源,根據辦事單位申請更新解紛機構信息;統(tǒng)籌數據歸集、共享,推進本市矛盾糾紛分析、預警、研判,提高整體運行水平,保障解紛“一件事”業(yè)務順利進行。
??第四條(市數據局職責)
??市數據局按照市司法局牽頭解紛“一件事”總體業(yè)務需求,建設和優(yōu)化解紛“一件事”前端申報頁面,包括“一網通辦”PC端和“隨申辦”移動端。按照“一網通辦”技術對接標準,配合相關辦事單位做好“一網通辦”辦件庫對接聯(lián)調工作。
??第五條(辦事單位職責)
??辦事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業(yè)務范圍的解紛機構;配合開展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優(yōu)化升級、數據共享工作;關注職責范圍內或相關領域矛盾糾紛變化趨勢,及時開展預防處置工作;及時向市司法局、市數據局反饋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建設和運行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,并配合推動解決。
??第六條(解紛機構職責)
??解紛機構根據申請人申請依法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,為當事人提供優(yōu)質高效解紛服務;及時將辦案信息錄入業(yè)務系統(tǒng),維護本機構相關信息;加強工作人員管理、培訓。
第三章 辦理流程
??第七條(線上申請)
??申請人通過“一網通辦”平臺經解紛“一件事”主題模塊提交的解紛申請,經市數據局辦件庫編號產生辦件,辦事單位獲取辦件后轉派至相關解紛機構。
??第八條(“窗口”申請)
??申請人通過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以外途徑提交的解紛申請,相關辦理數據歸集至市大數據資源平臺。
??第九條(案件受理)
??解紛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。需要征求被申請人接受調解意愿的,解紛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聯(lián)系被申請人。
??解紛機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政策規(guī)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,并告知申請人。作出“不予受理”決定的,解紛機構應同時反饋“不予受理”的理由。
??第十條(案件辦理)
??解紛機構對所受理矛盾糾紛,依法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。
??第十一條(案件辦結)
??糾紛化解成功的,解紛機構按照規(guī)定結案。糾紛化解不成功的,解紛機構按照規(guī)定結案的同時,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救濟途徑。
??第十二條(協(xié)議確認)
??調解成功,當事人需要司法確認的,相關解紛機構可以協(xié)助當事人在線提交司法確認申請。相關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確認申請后按規(guī)定辦理,辦理結果及時反饋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。
??解紛機構也可以協(xié)助當事人在線提交當事人共同選定的民商事仲裁機構,通過仲裁程序予以確認所達成的協(xié)議,仲裁結果由民商事仲裁機構及時反饋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。
??第十三條(引導仲裁或訴訟)
??糾紛化解不成功、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(xié)議并符合民商事仲裁受理條件的,解紛機構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平臺申請民商事仲裁。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仲裁協(xié)議的,解紛機構也可以在引導當事人達成事后民商事仲裁協(xié)議后通過平臺申請民商事仲裁。
??糾紛化解不成功、可以提起訴訟的,解紛機構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平臺線上提起訴訟。
??第十四條(在線幫辦)
??市司法局通過熱線電話、在線智能問答、在線人工咨詢等形式,為申請人提供在線幫辦服務。市數據局、辦事單位應當為在線幫辦服務提供資料、素材以及專業(yè)支撐,新增、維護、更新在線智能問答庫內容。
第四章 日常管理
??第十五條(組織領導)
??建立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運行管理工作機制,辦事單位、市數據局分別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平臺管理工作。
??市司法局不定期召集辦事單位、市數據局召開會議,研究討論以下事項:
??(一)研究制定解紛“一件事”建設計劃、優(yōu)化方案;
??(二)推動建立解紛“一件事”相關工作制度;
??(三)探索開展矛盾糾紛數據歸集、統(tǒng)計、預警、研判、場景應用;
??(四)協(xié)商解決解紛“一件事”建設中遇到的問題、困難;
??(五)協(xié)調處理重大、復雜矛盾糾紛;
??(六)加強解紛“一件事”宣傳力度;
??(七)通報表揚平臺建設中表現(xiàn)突出的單位和個人;
??(八)辦理市委、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??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重要改造、辦事單位調整等重大事項,應當提交市政府辦公廳(市審改辦)協(xié)商研究。
??第十六條(聯(lián)絡員)
??辦事單位、市數據局應當分別確定一名同志擔任聯(lián)絡員,負責日常聯(lián)絡和具體工作對接。聯(lián)絡員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,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補,并及時反饋市司法局。
??第十七條(機構管理)
??辦事單位依職責管理解紛機構,明確納入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的解紛機構標準和退出條件,及時更新維護解紛機構相關信息,培訓管理解紛機構工作人員。
??辦事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在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上新增或關閉解紛機構的,應當向市司法局書面申請。市司法局同意后,調整接口數據,市數據局調用接口開啟或者關閉展示相關解紛機構。
??第十八條(信息更新)
??辦事單位需新增、修改、刪除解紛“一件事”申請入口頁面信息或者調整申請流程的,應向市司法局書面申請,由市司法局會同市數據局和相關辦事單位按相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??第十九條(優(yōu)化升級)
??辦事單位可以根據業(yè)務需要,提出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升級或修改建議,并向市司法局書面提交升級或修改的工作方案。市司法局會同市數據局研究確定需要調整后,由市數據局明確技術路徑,市司法局、相關辦事單位、市數據局共同推動實施。
??第二十條(投訴處理)
??辦事單位負責處理涉及所管理的解紛機構的投訴、意見、建議。解紛機構工作存在問題或者違反規(guī)定的,由相關辦事單位指導整改;后果嚴重的,相關辦事單位應當向市司法局書面申請在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上關閉該解紛機構或者暫停其接收辦件,市數據局配合落實。
??第二十一條(工作考核)
??相關單位工作落實情況及規(guī)范性和成效性納入市委依法治市委員會重點工作進行考核,并按計劃跟蹤督辦。
第五章 系統(tǒng)安全
??第二十二條(數據共享)
??辦事單位通過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共享解紛“一件事”平臺相關數據。
??第二十三條(隱私保護)
??共享的數據一般用于統(tǒng)計分析、矛盾預警、趨勢研判及應用場景研發(fā)。
??未經數據管理單位同意,不得通過數據共享,查看當事人身份信息、糾紛信息和案件辦理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:
??(一)當事人姓名或名稱;
??(二)當事人有效證件號碼或社會信用代碼;
??(三)當事人聯(lián)系方式;
??(四)糾紛發(fā)生時間;
??(五)糾紛發(fā)生地;
??(六)當事人訴求;
??(七)協(xié)議標的;
??(八)其他涉及當事人隱私、商業(yè)秘密,應予以保護的信息。
??第二十四條(安全管理)
??辦事單位、市數據局應當按照相關規(guī)定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信息系統(tǒng)模塊加強安全管理,定期進行安全檢查。
第六章 附則
??第二十五條(解釋單位)
??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。
??第二十六條(實施時間)
??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。